在这里,我们真实传递华峰发生的每件事情;
在这里,我们及时分享华峰发展的点滴故事。
“以往,我国法律对民企内部的经济犯罪行为没有明确惩处标准。”如今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呼吁“要以法律条文形式加大对民企人员商业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尤小平坦言,作为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和经营者,他能深切体会到民营企业对追求法律平等和营造优良、廉洁、安全的法制环境的渴望。
尤小平表示,当前,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徇私谋利、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有的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有的实行有别于国有企业的双重标准。如刑法第165条至169条规定的对若干谋取私利、损害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其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而没有包括民营企业的人员。又如,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仅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样不包括民营企业内的人员。再如,刑法第163条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罚规定,对公职人员按受贿罪并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对民营企业的人员则只作一般处罚。
“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低,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发生徇私谋利、侵吞公司财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尤小平认为“如果任由刑法滞后于根本法的情况持续下去,这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将极大地阻碍着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尤小平代表建议,以“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立法精神,以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关于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后的内容为根本依据,本着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权利置于同等保护之下的原则,通盘考虑对刑法和民法中与上述精神和依据不符合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修订,以体现对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经济合法权利的保护。在非公经济占全国GDP 60%以上,不少民营企业经上市成为社会和公众企业的今天,此举也同时起到对社会和公众财产的保护作用。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和发布司法解释等途径,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惩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增强法律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在民营企业内部徇私舞弊、侵吞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亟需从立法层面加强惩处,保障民营企业财产不受损害。此外,此举也可为匡正风气,建设廉洁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按照现有惩处企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如刑法第163等条文),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和回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长期以来,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没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原因,公检法等部门对发生在民营企业人员身上的这些违法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或惩处不力。而加强侦查和惩处,建章立制打击民企内部商业犯罪,这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定会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尤小平代表不无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