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提出,虽然历经多年,但并未“俘获”民营企业的“芳心”。原因何在?
《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尤小平表示,民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获得控股权少、话语权少及自身权益容易受损是主因。他分析到,受传统观念影响,民营经济在许多人思想观念中,被认为是一种“边缘性经济”,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地位“水涨船高”,但与国有企业等相比政治地位仍然较低,特别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当中,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高、投资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且政策缺乏落实机制,是阻碍民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热情的关键。
尤小平说,民企是混合所有制的“团结”对象,虽然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然而由于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少特权和优势,从而导致民营企业家对能有机会进入垄断行业一边表示欢呼,一边又对进入后没有话语权或行业利润低表示忧心,表现出了矛盾重重的心理。
民营企业家在混合所有制面前持谨慎、观望态度值得反思。
尤小平代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部署只是一种原则表述和框架性的制度设计,还缺乏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设计,以及具体方案和措施。制度安排尚缺乏,未给民企吃“定心丸”之前,如果作为小股东的民企响应号召,参与到国企改革中去,而国企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则来运行,民企很可能是“羊入虎口”,从而导致民企过去在“国进民退”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遭遇再次出现。
由此,尤小平呼吁,要消除民营企业家们的戒心和担忧,就不要让混合所有制成为民企的“陷阱”。一是要赋予民企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打破行业垄断,进入特许经营领域,落实“非禁即入”的政策;二是要提升民企的控股机会和地位,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企依靠自身的优势和竞争力,通过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三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企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处理民企投资权益纠纷的诉讼和监督机制,督促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和合同规则保障民企的投资收益权利;四是要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保障民企的信息拥有权、投票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另一方面要加强绩效改革,促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从领导到员工,以绩效论英雄,做到多劳多得、能者多得,激发员工的活力。此外要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审计,做到防止资产流失的同时,还能起到保护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载于2015年3月6日《中国企业报》 记者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