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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在浙江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面对媒体关于民企反腐话题时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反腐的笔墨不多,但言辞比以往犀利不少。
不出所料,今年已是尤小平第六年携带“民企反腐”相关领域的议案建议上全国两会了。从最早的《关于推进民营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建议》,到后来的《关于加快民企腐败惩治体系建设的建议》,再到今年的《关于要求反腐体制改革中将监察覆盖范围扩大到民企的建议》。尤小平对于民企领域的腐败问题,已经关注多年。
尤小平呼吁,要以国家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契机,加强反腐顶层设计,扩大反腐覆盖面,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上市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先行纳入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范围内。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这份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与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及扩大监察范围的反腐体制改革的文件一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尤小平认为,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反腐高压态势下,当前公务员队伍和国有企业中的违法不廉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风气不断改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占我国经济总量和企业数量“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腐败问题仍处于高发状态。这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大力反腐治理极不协调。而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只以“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面覆盖”,并未覆盖到民营企业。
“当前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低,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更易发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且屡见不鲜。”尤小平说,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既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今年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契机,尤小平希望借此机会,加强国家反腐败顶层设计,从制度上加强民企反腐的威慑力。为此,他建议,一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办案原则,坚持“行为主义”,不再将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人为割裂。二是将查办民企的职务犯罪作为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之一,统一对各类企业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和侦办,对各类企业的职务犯罪统一罪名,强化对侵害民企利益案件的惩治。三是在先行先试的反腐改革中,积累经验,视条件成熟程度,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反腐败法》。
同时,尤小平认为,要以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为契机,扩大反腐覆盖领域。他感叹到,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的民营企业,一方面由于立法失衡和区别对待,缺少了法律的平等保护,致使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资源配置,行业准入等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官商勾结、权利寻租和商业贿赂“潜规则”滋生,有了腐败的生存土壤和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导致外部力量和司法难以介入民企廉政建设,使民企自身反腐势单力薄且收效甚微。
由此,他认为,应该借试点省份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契机,建议扩大反腐覆盖面,淡化所有制形式,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上市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先行纳入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范围内,为我国构建全方位的反腐惩防体系进行积极探索,积累宝贵经验。
此外,尤小平还建议,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撇开非公企业产权归属问题,把民企党员一并纳入廉政建设重点监督对象,使其接受党章和党纪的制约。同时,建议将民企具备党员身份的高层管理和特殊岗位的员工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损害民企利益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企党员,参照国有企业做到同罪同惩,提高反腐震慑力。(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