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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商务部公布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肯定性裁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按照商务部在氨纶反倾销期间发布的反倾销公告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自2012年10月13日起,实施期限为五年。
自2006年10月商务部作出氨纶反倾销裁决以来,五年的反倾销有效期已满。为防止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继续倾销,华峰氨纶公司联合多家国内氨纶企业适时提出了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商务部通过一年多的复审调查,最终做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裁决。